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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出口缔约方在拟向进口缔约方的环境中首次有意越境转移转基因生物体之前,应通知或要求出口者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缔约方的国家主管部门。通知中至少应列明下述资料。
(a) 出口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联络方式。
(b) 进口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联络方式。
(c) 转基因生物体的名称和标识。
(d) 越境转移的拟定日期。
(e) 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受体生物或亲本生物的生物分类状况、通俗名称、收集或获取地点及其特性。
(f) 受体生物和/或亲本生物的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并说明有关可赖以存活或增生的各种生境。
(g) 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供体生物的生物分类状况、通俗用名称、收集或获取地点及其特性。
(h) 目标基因及基因操作方法。
(i) 转基因生物体的预定用途。
(j) 拟予转移的转基因生物体的数量或体积。
(k) 转基因生物体的风险评估报告。
(l) 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包装、标志、单据、处置和应急程序。
(m) 在出口国内对此种转基因生物体实行管制的现状。
(n) 出口者就拟予转移的转基因生物体向其他国家发出通知的结果和目的。
(o) 有关上述资料内容属实的声明。